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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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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依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稅率課徵之遺產稅贈與稅,屬稅率超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以內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8條之2規定,106年加稅後稅率10%至20%間的遺贈稅收,專款撥入長照基金,並排除財政收支劃分法,不分配給地方政府。

Q · 我繳的遺產稅有一部分是進長照基金嗎?

是,稅率超過10%的那段會撥入長照基金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8條之2,106年加稅後,遺產稅與贈與稅稅率超過10%至20%之間所對應的稅課收入,依法撥入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的特種基金,專供長照服務支出,且明文排除財政收支劃分法,不分配給地方政府。

白話解讀

2017 年 4 月,立法院把遺產稅和贈與稅的最高稅率從 10% 調回到 20%。表面上是單純加稅,但這條揭露了一個更細緻的設計:加回來的那一半錢(也就是稅率 10% 到 20% 之間所增加的部分)不進國庫讓行政院隨便分配,而是依法綁定流向長期照顧服務的特種基金。換句話說,台灣的長照政策有一部分,是你繼承財產時繳的稅在養的。這是立法者一個聰明(或者刺眼)的設計:讓付得起高遺產稅的富人,直接替需要長照的老人付錢。最後一句『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更關鍵,意思是這筆加稅金額不分給地方政府,而是中央直接統籌撥給長照基金使用。

法律定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8條之2是一項財源綁定條款:將106年遺贈稅由單一10%調整為三級稅率後,超過10%至20%之間的稅課收入,指定撥入長期照顧服務特種基金,並排除財政收支劃分法之地方分配規定,形成「目的稅」式的長照穩定財源設計。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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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付的遺產稅到底有多少真的進到長照?

只計算稅率超過10%的那部分撥入。遺產稅有三階稅率:10%、15%、20%。15%段約三分之一(5/15)流向長照、20%段約一半(10/20)流向長照。例如繼承淨額2億適用20%稅率那段的稅額,有一半進長照基金。實際撥入金額以財政部每年公告為準。

Q2為什麼不直接課徵一筆長照稅?要從遺產稅綁定?

這是政治上的妥協。新課一個稅反彈強,從既有稅率調整中撥一部分進專戶阻力小很多;遺產稅本有世代財富移轉意義,綁到長照剛好形成立法閉環。這屬於目的稅變體,優點是財源穩定、不受預算裁量影響,缺點是稅收與需求背離時難以即時調整。

Q3這筆加稅的錢地方政府分得到嗎?

分不到。本條明文「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代表這段稅收不進入中央與地方的分配機制,而是由中央直接統籌撥給長照基金。

Q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8條之2是什麼?

把遺贈稅高稅率段(超過10%至20%)稅收綁定撥入長照基金的財源條款,106年增訂。

Q5什麼叫目的稅?

把特定稅源指定用於特定政策、排除一般統收統支彈性的稅制,本條是其變體。

Q6長照基金的法源是哪一條?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設置的特種基金,本條指定其為撥入對象。

Q7「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是什麼意思?

代表這段加稅收入不納入中央與地方的稅收分配,由中央統籌撥給長照。

Q8撥入長照的金額怎麼算?

只算超過10%的部分:15%段約5/15、20%段約10/20撥入,基本10%段不分流。

Q9怎麼知道每年實際撥入多少?

以財政部每年公告為準,這是長照基金最穩定、不受預算裁量影響的財源之一。

Q10繼承2億的遺產,有多少進長照?

適用20%稅率那一段的稅額,約有一半(10/20)撥入長照基金。

Q11贈與稅也要照這個分流嗎?

要。本條同時涵蓋第13條遺產稅與第19條第1項贈與稅的高稅率段。

Q12第58條之2 vs 第58條之1 差在哪?

58-1處理98年減稅對地方的補足,58-2處理106年加稅的長照分流,方向相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稅率段撥入長照比例說明
10%(基本段)0(全進統收統支)原始基本稅率,不受本條分流
15%(中間段)約 5/15(三分之一)超過10%的5個百分點撥入長照基金
20%(最高段)約 10/20(二分之一)超過10%的10個百分點撥入長照基金,且不分配地方

撥入長照比例

10%(基本段)
0(全進統收統支)
15%(中間段)
約 5/15(三分之一)
20%(最高段)
約 10/20(二分之一)

說明

10%(基本段)
原始基本稅率,不受本條分流
15%(中間段)
超過10%的5個百分點撥入長照基金
20%(最高段)
超過10%的10個百分點撥入長照基金,且不分配地方

立法沿革 1

(1060425 增訂)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依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稅率課徵之遺產稅及贈與稅,屬稅率超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以內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籌措長期照顧服務財源,爰明定本次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由百分之十調增至百分之二十以內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三、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如長期照顧服務法之特種基金尚未設置,前開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應撥入衛生福利部設置之特種基金,作為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使用。

(106042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籌措長期照顧服務財源,爰明定本次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由百分之十調增至百分之二十以內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三、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如長期照顧服務法之特種基金尚未設置,前開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應撥入衛生福利部設置之特種基金,作為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使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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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8-2 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依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稅率課徵之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8-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