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10-3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受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係指: 一、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者。 二、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年滿六十歲,或未滿六十歲而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0-3條,受扶養之兄弟姊妹係指被繼承人的未成年兄弟姊妹,或已成年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仍由被繼承人扶養者。另外,受扶養之祖父母係指年滿六十歲的祖父母,或未滿六十歲但無謀生能力仍由被繼承人扶養的祖父母。這些受扶養的親屬在遺產及贈與稅法中享有特定的稅務優惠。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