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10-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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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受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係指: 一、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者。 二、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年滿六十歲,或未滿六十歲而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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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0-3條,受扶養之兄弟姊妹係指被繼承人的未成年兄弟姊妹,或已成年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仍由被繼承人扶養者。另外,受扶養之祖父母係指年滿六十歲的祖父母,或未滿六十歲但無謀生能力仍由被繼承人扶養的祖父母。這些受扶養的親屬在遺產及贈與稅法中享有特定的稅務優惠。
-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繼承人名詞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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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