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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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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受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係指: 一、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者。 二、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年滿六十歲,或未滿六十歲而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0-3條,受扶養之兄弟姊妹係指被繼承人的未成年兄弟姊妹,或已成年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仍由被繼承人扶養者。另外,受扶養之祖父母係指年滿六十歲的祖父母,或未滿六十歲但無謀生能力仍由被繼承人扶養的祖父母。這些受扶養的親屬在遺產及贈與稅法中享有特定的稅務優惠。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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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10-3 條規定:「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受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係指: 一、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10-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