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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10-3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受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係指: 一、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者。 二、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年滿六十歲,或未滿六十歲而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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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0-3條,受扶養之兄弟姊妹係指被繼承人的未成年兄弟姊妹,或已成年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仍由被繼承人扶養者。另外,受扶養之祖父母係指年滿六十歲的祖父母,或未滿六十歲但無謀生能力仍由被繼承人扶養的祖父母。這些受扶養的親屬在遺產及贈與稅法中享有特定的稅務優惠。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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