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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10-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受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係指: 一、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者。 二、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年滿六十歲,或未滿六十歲而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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