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10-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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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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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0-2條,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的納稅義務人應該附上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所規定的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到具體範例與該法條有關的情況。
-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扣除額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 第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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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