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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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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年金以給付人或受領人或第三人之終身為付給之標準者,其年金價值之計算方法,依左列標準估定之: 一、年齡未滿十歲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九倍為其價額。 二、年齡十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以一年年金額之八倍為其價額。 三、年齡二十歲以上未滿三十歲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七倍為其價額。 四、年齡三十歲以上未滿四十歲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五倍為其價額。 五、年齡四十歲以上未滿五十歲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三倍為其價額。 六、年齡五十歲以上未滿六十歲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二倍為其價額。 七、年齡在六十歲以上者,以一年年金額為其價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當終身年金的給付標準是以給付人、受領人或第三人的終身為付給時,其年金的價值計算方法如下: 一、當年齡未滿十歲時,以一年年金額的九倍作為該年齡的年金價額。 二、當年齡十歲以上但未滿二十歲時,以一年年金額的八倍作為該年齡的年金價額。 三、當年齡二十歲以上但未滿三十歲時,以一年年金額的七倍作為該年齡的年金價額。 四、當年齡三十歲以上但未滿四十歲時,以一年年金額的五倍作為該年齡的年金價額。 五、當年齡四十歲以上但未滿五十歲時,以一年年金額的三倍作為該年齡的年金價額。 六、當年齡五十歲以上但未滿六十歲時,以一年年金額的二倍作為該年齡的年金價額。 七、當年齡在六十歲以上時,以一年年金額作為該年齡的年金價額。 參考資料:《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7月1日 範例:年齡為25歲的受領人根據給付的終身年金為每年2萬元。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他的年金價值為2萬元的七倍,即14萬元。

  • 第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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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終身年金以給付人或受領人或第三人之終身為付給之標準者,其年金價值之計算方法,依左列標準估定之: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