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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39 條(附條件及不定期權利之估價)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有條件之權利及不定期之權利,就其權利之性質,斟酌當時實際情形估定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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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qoo0214
2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財政部71年12/月04日台財稅第38802號函 要旨: 【享有地役權(現行法:不動產役權)之土地為遺產及贈與之標的時其價值應依當時情形估定之】 享有地役權(現行法:不動產役權)之土地,地政機關於公告其現值時,是否已將因享有地役權而增加之價值計算在內乙節,經本部轉准內政部71台內地字第117475號函復略以:「地政機關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及有關法令規定查估之公告土地現值,係屬素地地價,並未加計個別宗地因享有地役權而增加之價值。」故被繼承人死亡遺有需役地或個人以需役地為贈與者,於核課遺產稅或贈與稅時,除需役地部分,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計算價值外;至地役權之價值,則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9條之規定辦理。(財政部71/12/04台財稅第38802號函) https://lawsnote.com/itp-rule/5dd21a285ae6bb9556811bf9?t=3663269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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