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40 條(共有共營財產之估價)
共有財產或共營財產之價額估定,應先估計其財產總淨值,再核算被繼承人遺產部分或贈與人贈與部分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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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0條規定,針對共有財產或共營財產的估價,需要先估計其財產總淨值,然後再核算被繼承人的遺產部分或贈與人的贈與部分的價值。根據財政部七十年函釋所示,這一條款的適用情況可以舉個例子來說明。例如,假設A和B共同擁有一座房屋,他們各自持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則在評估該房屋的價值時,應首先計算該房屋的總淨值,然後再按照A和B持有的份額,核算出被繼承人的遺產部分或贈與人的贈與部分的價值。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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