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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40共有共營財產之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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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財產或共營財產之價額估定,應先估計其財產總淨值,再算被繼承人遺產部分或贈與人贈與部分之價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0條規定,針對共有財產或共營財產的估價,需要先估計其財產總淨值,然後再核算被繼承人的遺產部分或贈與人的贈與部分的價值。根據財政部七十年函釋所示,這一條款的適用情況可以舉個例子來說明。例如,假設A和B共同擁有一座房屋,他們各自持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則在評估該房屋的價值時,應首先計算該房屋的總淨值,然後再按照A和B持有的份額,核算出被繼承人的遺產部分或贈與人的贈與部分的價值。

  • 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贈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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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規定:「共有財產或共營財產之價額估定,應先估計其財產總淨值,再核算被繼承人遺產部分或贈與人贈與部分之價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