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40 條(共有共營財產之估價)

共有財產或共營財產之價額估定,應先估計其財產總淨值,再算被繼承人遺產部分或贈與人贈與部分之價值。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0條規定,針對共有財產或共營財產的估價,需要先估計其財產總淨值,然後再核算被繼承人的遺產部分或贈與人的贈與部分的價值。根據財政部七十年函釋所示,這一條款的適用情況可以舉個例子來說明。例如,假設A和B共同擁有一座房屋,他們各自持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則在評估該房屋的價值時,應首先計算該房屋的總淨值,然後再按照A和B持有的份額,核算出被繼承人的遺產部分或贈與人的贈與部分的價值。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