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40-1 條
納稅義務人於本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一年期間內,給付被繼承人配偶之財產為遺產者,其價值之計算,應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之價值為準;給付之財產為遺產以外之財產者,其價值之計算,以給付日為準,並準用有關遺產之估價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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