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53 條(副本核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或贈與稅繳清證明書後,得經利害關係人申請核發副本。其申請補發遺產稅或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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