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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53副本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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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稽徵機關遺產稅贈與稅繳清證明書後,得經利害關係人申請核發副本。其申請補發遺產稅或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經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或贈與稅繳清證明書后,可向利害關係人申請核發副本。同樣地,若申請補發遺產稅或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亦可相同方式進行。

  • 名詞
  • 遺產稅名詞
  • 贈與稅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贈與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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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規定:「經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或贈與稅繳清證明書後,得經利害關係人申請核發副本。其申請補發遺產稅或贈與稅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