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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53 條(副本核發)

經稽徵機關遺產稅贈與稅繳清證明書後,得經利害關係人申請核發副本。其申請補發遺產稅或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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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經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或贈與稅繳清證明書后,可向利害關係人申請核發副本。同樣地,若申請補發遺產稅或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亦可相同方式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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