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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圖書物品轉讓之補徵)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聲明登記之圖書物品,欲為轉讓時,應先報明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補徵遺產稅
  2. 主管稽徵機關對於前項聲明登記之圖書物品,應設置登記簿登記之,必要時並得拍照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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