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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圖書物品轉讓之補徵)

  1. 1.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聲明登記之圖書物品,欲為轉讓時,應先報明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補徵遺產稅
  2. 2.主管稽徵機關對於前項聲明登記之圖書物品,應設置登記簿登記之,必要時並得拍照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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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當要轉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4款聲明登記的圖書物品時,應事先向主管稽徵機關報明並依法補繳遺產稅。主管稽徵機關應對這些聲明登記的圖書物品進行登記,並在需要的情況下可以進行拍照存查。 作為一個法律教授,我可以提供一個與這項法規有關的參考範例。例如,如果有一位財產所有人要將他的收藏書籍轉讓給他人,根據這項法規,他應該先向主管稽徵機關報明這些書籍的轉讓行為,並依法補繳相應的遺產稅。主管稽徵機關可以在他們的登記簿上登記這些書籍的轉讓信息,並在必要時拍照存檔,以便日後查證使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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