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圖書物品轉讓之補徵)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聲明登記之圖書物品,欲為轉讓時,應先報明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補徵遺產稅。
- 主管稽徵機關對於前項聲明登記之圖書物品,應設置登記簿登記之,必要時並得拍照存查。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