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被繼承人遺產總額時,應扣除左列各項: 一、依法應繳納之稅捐及罰金罰鍰。 二、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 三、喪葬所需之必要費用以三千元核計。 四、受理遺產及執行遺囑之必要費用。
根據遺產稅法第14條的規定,在計算被繼承人遺產總額時,應扣除以下各項:一、依法應繳納的稅捐及罰金罰鍰。二、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的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三、喪葬所需的必要費用,以三千元核計。四、受理遺產及執行遺囑所需的必要費用。 根據本文提供的資料,我們可以找到參考資料遺產稅法第14條的解釋。具體而言,第14條規定了在計算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時應扣除的項目。根據這一部分的描述,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答案: 根據本文所引用的參考資料,遺產稅法第14條規定,在計算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時,應扣除以下幾項:一、根據法律應繳納的稅捐和罰金罰鍰。二,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的債務,必須具有確實的證明。三、為喪葬所需的必要費用,按照三千元核計。四、受理遺產和執行遺囑所需的必要費用。 因此,根據遺產稅法第14條的規定,在計算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時,應先確定遺產總額,然後扣除法律規定的稅捐、罰金罰鍰、未償債務和喪葬費用等項目,以得出最終的遺產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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