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1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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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經由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應申請稅籍登記之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外自然人,依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者,除前條第二款文件外,並應檢附已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所提供在國外使用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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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的規定,當營業人使用零稅率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外自然人時,除了需要提交前一款文件之外(指的是前一條的規定),也需要附上已按照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的規定進行稅籍登記的營業人提供給海外使用之證明文件。關於這個法條的具體範例及相關參考資料,文中並未提及,我無法提供這方面的資訊。
- 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
- 自然人名詞
- 第七條第二款條文
- 零稅率名詞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7 條條文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28-1 條條文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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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