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48 條(漏稅證件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稽徵機關查獲營業人涉嫌違章漏稅之證件,如為營業人所需用,得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帳簿:由該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自行抄錄或影印之,並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有關帳簿管理之規定,另設新帳繼續使用。 二、會計憑證及其他證件:如以影本代替原本足資證明其違章責任者,由該營業人於影本上簽名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對無訛後,將影本附案,原本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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