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48 條(漏稅證件之處理)
主管稽徵機關查獲營業人涉嫌違章漏稅之證件,如為營業人所需用,得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帳簿:由該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自行抄錄或影印之,並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有關帳簿管理之規定,另設新帳繼續使用。 二、會計憑證及其他證件:如以影本代替原本足資證明其違章責任者,由該營業人於影本上簽名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對無訛後,將影本附案,原本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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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當主管稽徵機關查獲營業人涉嫌違章漏稅之證件時,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對於帳簿:營業人可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自行抄錄或影印涉嫌違章漏稅之帳簿。根據營業稅法第34條的規定,營業人需要按照相關帳簿管理的規定,另外設立新的帳簿繼續使用。 二、對於會計憑證及其他證件:如果營業人可以提供證明其違章責任的影本,該影本足以取代原本,營業人需在影本上簽名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在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對無誤後,影本將被附在案卷中,而原本將被退還給營業人。 以下是參考資料中與第48條有關的範例: 根據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營業人在遭受至少為十年之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而導致帳簿滅失的情況下,可以根據該條款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處理。例如,當某營業人的帳簿在一次火災中被毀,該營業人可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抄錄或影印失去的帳簿,並且根據法規重新使用其中的新帳簿。 同樣地,當營業人的會計憑證或其他證件遺失或損毀,但營業人能提供證明其違章責任的影本時,根據第48條規定,營業人可在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對無誤後將該影本附在案卷中,同時將原本退還給營業人。 這些資訊來自營業稅法相關法規,其中包括《營業稅法施行細則》及《營業稅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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