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49 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加徵滯報金、怠報金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四月一日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於應申報之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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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滯報金和怠報金的加徵規定,自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四月一日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開始適用於應申報的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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