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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50 條(滯報、怠報金清冊之編造)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加徵之滯報金或怠報金,主管稽徵機關應於申報期限屆滿一個月後十五日內,按月分別編造徵收清冊一次,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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