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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50 條(滯報、怠報金清冊之編造)

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加徵之滯報金或怠報金,主管稽徵機關應於申報期限屆滿一個月後十五日內,按月分別編造徵收清冊一次,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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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0條,稽徵機關應在申報期限屆滿一個月後的十五日內,按照月份編制徵收清冊,並發送繳款通知書給相應納稅義務人。 參考資料: 1. 營業稅法(法務部稅務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51&FLNO=49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法務部稅務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60123&FLNO=50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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