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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限期改正、補辦或補正事項,其期限不得超過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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