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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51 條

本法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限期改正、補辦或補正事項,其期限不得超過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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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根據本法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八條之一的規定,限期改正或補辦的事項,其期限不得超過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十五日。 參考資料:《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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