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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52 條

  1. 1.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虛報進項稅額,包括依本法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無進貨事實及偽造憑證之進項稅額而申報退抵稅額者。
  2. 2.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漏稅額,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包含已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且第十九條規定之進項稅額及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計算之進項稅額,核定應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 二、第五款,以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因虛報進項稅額而實際逃漏之稅款為漏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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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2條包含了兩項規定。首先,根據法條第一項第五款,虛報進項稅額包括依營業稅法規定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沒有進貨事實的進項稅額以及偽造憑證的進項稅額但又申報退抵稅額的情況。其次,根據法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規定的情形,來判定漏報稅額:第一至四款及第六款的漏稅額,根據主管稽徵機關查得的資料來核定應補徵的應納稅額作為漏稅額;第五款則是指由於虛報進項稅額而實際逃漏稅款為漏稅額的情形。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營業人在申報時虛報了進項稅額,超過實際的進項稅額並且沒有適當的憑證支持,這屬於虛報進項稅額的情形,符合法條第一項第五款的條件,該虛報進項稅額將被視為漏報稅額,根據法條第一項第五款的規定,相應的應補徵的應納稅額將被核定並被視為漏稅額。 (參考資料: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2條、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字第0000000000號函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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