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资料,结合相关法规,可以对《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4条进行逐项解释。 根据《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營業人发行禮券时需按以下规定开立统一发票: 1. 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开立統一發票。 例如,如果商家发行了一种商品礼券,礼券上明确写明可凭券兑付一定数量的货物,在出售礼券时就需要开立统一发票。 2. 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开立統一發票。 此外,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如果禮券上只标明金额,持有人可以按照禮券上的金额兑换货物,在兑付货物时应开立统一发票。 例如,某种现金礼券上只写明了金额,持有人可凭借礼券上的金额购买货物,商家在兑付货物时应开立统一发票。 另外,如果该款现金礼券约定了与特定的營業人兑换货物,那么由承兑的營業人在兑付货物时应开立统一发票。 综上所述,《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4条规定了營業人在发行不同类型的禮券时开立统一发票的要求,其中包括商品禮券和現金禮券两种情况。根据不同类型的禮券,合适的发票开立时间和责任主体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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