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5 條的規定: 1. 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五十元的交易,在買受人未要求的情況下,可以免除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但是營業人應該在每天的營業結束時,按總金額彙開一張統一發票,並在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的備考欄註明「按日彙開」字樣,以供查核。 例如,如果一家商店有很多筆交易金額都小於新臺幣五十元,他們可以不用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而是每天彙總這些交易金額開立一張統一發票。 2. 營業人如果使用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電子發票、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使用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或者使用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並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則不適用前項的規定。 例如,如果一家餐廳使用電子方式開立電子發票,或者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那麼他們可以不用符合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五十元的交易免逐筆開立統一發票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