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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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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業人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准後,就其對其他營業人銷售之貨物或勞務,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一、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 二、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2. 2.營業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與其他營業人時,應檢附列有各該買受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名冊,報送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3. 3.營業人經核准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後,如有違反第一項之條件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改按逐筆交易開立統一發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1條,營業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方可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在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1. 營業人不得欠缺已確定的營業稅和罰款,以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和罰款。 2. 最近兩個財政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經過會計師審核確認,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 如果營業人根據上述規定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給其他營業人,則應附上包含每個買受營業人的名稱、地址和統一編號的名單,並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送。 如果營業人經核准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但違反了第一項的條件,則主管稽徵機關有權停止其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改為按照每筆交易開立統一發票。 以上解釋是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1條的文字來進行的,並且與參考資料相符。

  • 名詞
  • 營業稅名詞
  • 罰鍰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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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5-1 條規定:「營業人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就其對其他營業人銷售之貨物或勞務,按月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