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1條,營業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方可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在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1. 營業人不得欠缺已確定的營業稅和罰款,以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和罰款。 2. 最近兩個財政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經過會計師審核確認,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 如果營業人根據上述規定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給其他營業人,則應附上包含每個買受營業人的名稱、地址和統一編號的名單,並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送。 如果營業人經核准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但違反了第一項的條件,則主管稽徵機關有權停止其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改為按照每筆交易開立統一發票。 以上解釋是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1條的文字來進行的,並且與參考資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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