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 8 條的規定: 1.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時,每期申報銷售額所檢附的收銀機統一發票明細表應包含以下內容:每部收銀機每日開立統一發票的起訖號碼、應稅發票的總金額、免稅銷售額以及作廢發票的號碼。此外,還需要計算當期的銷售總額和營業稅額,並在首頁明細表中明確載明。 2. 每部收銀機的銷售金額日報表和月報表應在每期營業稅報繳後至少保存五年。 3. 銷售金額日報表和月報表可以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以縮影機或電子媒體(如磁鼓、磁碟、磁片、磁帶、光碟等)儲存並按序保存,且資料一旦存入媒體後不得再做修改。然而,在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如果需要複印報表,營業人應負責免費提供複印。 4.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時,每期申報銷售額所檢附的收銀機統一發票明細表應包含以下內容:營業人的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以及每月開立統一發票的字軌、起訖號碼;如果買受人是營業人,則需包括買受人的統一編號、銷售金額和營業稅額;如果買受人是非營業人,則只需列出發票的總計金額。此外,還需要計算當期的銷售總額和營業稅額,在末頁明細表中明確載明。 以上解釋依據為最新的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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