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法之憑證,任何人得向主管徵收機關舉發之。
根據印花稅法第22條的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向主管徵收機關舉報違反該法的憑證行為。這意味著如果注意到有人未遵守印花稅法的規定,例如未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任何人都可以向主管徵收機關舉發該行為,以促使該違規行為得到處理。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維護印花稅法的遵守,確保納稅義務人按照規定繳納稅款。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得知有關這一條款的任何具體案例或進一步的解釋。
違反本法之憑證,於處罰後仍令負責人按應納稅率補納印花稅。
違反本法第六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應按漏稅額,處四十倍以上六十倍以下罰鍰。
違反本法第六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應按漏稅額處四十倍以上六十倍以下罰鍰。
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
違反本法之憑證,任何人得向主管徵收機關舉發之。
違反本法之憑證,於處罰後仍令負責人按應納稅率補納印花稅。
違反本法第六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應按漏稅額,處四十倍以上六十倍以下罰鍰。
違反本法第六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應按漏稅額處四十倍以上六十倍以下罰鍰。
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
違反本法之憑證,任何人得向主管徵收機關舉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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