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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22違章憑證之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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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法之憑證,任何人得向主管徵收機關舉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印花稅法第22條的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向主管徵收機關舉報違反該法的憑證行為。這意味著如果注意到有人未遵守印花稅法的規定,例如未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任何人都可以向主管徵收機關舉發該行為,以促使該違規行為得到處理。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維護印花稅法的遵守,確保納稅義務人按照規定繳納稅款。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得知有關這一條款的任何具體案例或進一步的解釋。

立法沿革 5

(0231012 制定)

違反本法之憑證,於處罰後仍令負責人按應納稅率補納印花稅。

(0360529 全文修正)

違反本法第六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應按漏稅額,處四十倍以上六十倍以下罰鍰。

(0370316 全文修正)

違反本法第六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應按漏稅額處四十倍以上六十倍以下罰鍰。

(0420522 全文修正)

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

(0670623 全文修正)

違反本法之憑證,任何人得向主管徵收機關舉發之。

  • 徵收名詞
(0231012 制定)

違反本法之憑證,於處罰後仍令負責人按應納稅率補納印花稅。

(0360529 全文修正)

違反本法第六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應按漏稅額,處四十倍以上六十倍以下罰鍰。

(0370316 全文修正)

違反本法第六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應按漏稅額處四十倍以上六十倍以下罰鍰。

(0420522 全文修正)

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

(0670623 全文修正)

違反本法之憑證,任何人得向主管徵收機關舉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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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印花稅法第 22 條規定:「違反本法之憑證,任何人得向主管徵收機關舉發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印花稅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印花稅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