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轄市及縣(市)徵收使用牌照稅,悉依本法之規定。
根據提供的法規資料,使用牌照稅法第1條規定了各直轄市和縣(市)要按照這部法律的規定徵收使用牌照稅。根據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使用牌照稅被視為底冊稅之一,應在徵收前進行公告並填發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或使用者。根據參考資料的內容,我們無法找到與使用牌照稅法第1條有關的具體例子。
各市縣徵收使用牌照稅,依本法之規定。
各市縣徵收使用牌照稅,依本法之規定。
各市縣徵收使用牌照稅,依本法之規定。
各縣(市)徵收使用牌照稅依本法之規定。 與縣(市)同級之行政機關適用本法之規定。
各縣(市)(局)徵收使用牌照稅,悉依照本法之規定。
各省(市)徵收使用牌照稅,悉依照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依照五十四年修正公佈之財政收支劃分法,使用牌照稅已改為省或特別市稅款,擬就原條文作文字修正。
各直轄市及縣(市)徵收使用牌照稅,悉依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為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將使用牌照稅由省及直轄市稅修正為直轄市及縣(市)稅,爰修正之。
各市縣徵收使用牌照稅,依本法之規定。
各市縣徵收使用牌照稅,依本法之規定。
各市縣徵收使用牌照稅,依本法之規定。
各縣(市)徵收使用牌照稅依本法之規定。 與縣(市)同級之行政機關適用本法之規定。
各縣(市)(局)徵收使用牌照稅,悉依照本法之規定。
一、依照五十四年修正公佈之財政收支劃分法,使用牌照稅已改為省或特別市稅款,擬就原條文作文字修正。
為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將使用牌照稅由省及直轄市稅修正為直轄市及縣(市)稅,爰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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