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土地稅,包括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條明確規定了土地稅的定義,包括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根據這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需要繳納這些稅項,除非符合土地稅法或土地稅減免規則中的減免標準。例如,土地所有權人根據土地稅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應繳納地價稅,但如果土地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則可以享受免徵地價稅的減免標準。另外,根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所規定,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用地,經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者,可以全免土地稅。這些規定和減免標準對納稅人的稅負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並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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