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土地稅法第六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條的制度依據是土地稅法第六條和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土地稅法第六條的規定,為了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和增進社會福利,對於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礦業、鹽業、墾荒、宗教、醫療、公私墓、慈善事業等所使用之土地和農地改良提高等則者,得予適當的減免,其減免標準及程序由行政院定之。而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應減徵地價稅,減徵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因此,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條的制度依據正確遵從了土地稅法和平均地權條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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