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供公共使用之土地,係指供公眾使用,不限定特定人使用之土地。
根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4條的解釋,「供公共使用之土地」指的是供公眾使用且不限定特定人使用的土地。這意味著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這塊土地,且不受特定人或群體的限制。 在範例中的第③句話中,原告主張他所使用的公有土地並不限定特定人使用,且由於舉辦活動愈多,參加人數、階層也愈多,所以可以視為供公眾使用的土地。然而,這不是一個營利性的活動,因為原告每年還需要補貼一百多萬元用於水電、人事、修繕、清潔維護等費用。因此,根據該法規的解釋,原告主張免徵地價稅的請求有根據。 參考資料:土地稅減免規則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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