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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4公共使用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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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供公共使用之土地,係指供公眾使用,不限定特定人使用之土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4條的解釋,「供公共使用之土地」指的是供公眾使用且不限定特定人使用的土地。這意味著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這塊土地,且不受特定人或群體的限制。 在範例中的第③句話中,原告主張他所使用的公有土地並不限定特定人使用,且由於舉辦活動愈多,參加人數、階層也愈多,所以可以視為供公眾使用的土地。然而,這不是一個營利性的活動,因為原告每年還需要補貼一百多萬元用於水電、人事、修繕、清潔維護等費用。因此,根據該法規的解釋,原告主張免徵地價稅的請求有根據。 參考資料:土地稅減免規則第4條

  • 公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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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4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供公共使用之土地,係指供公眾使用,不限定特定人使用之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