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 第 1 條
房屋稅之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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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房屋稅條例第1條的規定,房屋稅的徵收依照該條例的規定進行,對於該條例未規定的事項,則依照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該條例為房屋稅的基本法規,並且明確指出了房屋稅的徵收方式和適用範圍。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房屋稅的徵收對象是房屋的所有人,且所有人應在房屋建造完成後的30天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如果在該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則需要依照其他相關的法律進行處理。例如,根據台灣省各縣市和台中市的房屋稅徵收細則,對於房屋的不同使用情況,可以適用不同的稅率。根據屏東縣的房屋稅徵收細則,對於補習班等特定用途的房屋可以按照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徵收房屋稅。此外,根據財政部的一些函釋和釋示,補習班等特定用途的房屋應當根據實際使用情況來確定稅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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