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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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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之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房屋稅條例第1條的規定,房屋稅的徵收依照該條例的規定進行,對於該條例未規定的事項,則依照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該條例為房屋稅的基本法規,並且明確指出了房屋稅的徵收方式和適用範圍。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房屋稅的徵收對象是房屋的所有人,且所有人應在房屋建造完成後的30天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如果在該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則需要依照其他相關的法律進行處理。例如,根據台灣省各縣市和台中市的房屋稅徵收細則,對於房屋的不同使用情況,可以適用不同的稅率。根據屏東縣的房屋稅徵收細則,對於補習班等特定用途的房屋可以按照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徵收房屋稅。此外,根據財政部的一些函釋和釋示,補習班等特定用途的房屋應當根據實際使用情況來確定稅率。

立法沿革 6

(0320227 制定)

各市縣徵收房捐,依本條例之規定。

(0351122 全文修正)

各市縣徵收房捐,依本條例之規定。

(0361021 全文修正)

各市縣徵收房捐,依本條例之規定。

(0441227 全文修正)

各縣(市)徵收房捐依本條例之規定。   與縣(市)同級之行政機關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0560328 全文修正)

各直轄市及各縣(市)(局)未依土地法徵收土地改良物稅之地區,均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房屋稅。

(0900529 修正)

房屋稅之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房屋稅條例對自住房屋並無免予課徵房屋稅之規定,而土地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免予徵稅」,二者間互有出入,適用時易滋誤解。為杜爭議,爰參照稅捐稽徵法第一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一條之體例,明定房屋稅之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以利房屋稅之課徵。

  • 徵收名詞
(0320227 制定)

各市縣徵收房捐,依本條例之規定。

(0351122 全文修正)

各市縣徵收房捐,依本條例之規定。

(0361021 全文修正)

各市縣徵收房捐,依本條例之規定。

(0441227 全文修正)

各縣(市)徵收房捐依本條例之規定。   與縣(市)同級之行政機關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0560328 全文修正)

各直轄市及各縣(市)(局)未依土地法徵收土地改良物稅之地區,均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房屋稅。

(0900529 修正)

房屋稅條例對自住房屋並無免予課徵房屋稅之規定,而土地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免予徵稅」,二者間互有出入,適用時易滋誤解。為杜爭議,爰參照稅捐稽徵法第一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一條之體例,明定房屋稅之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以利房屋稅之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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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房屋稅條例第 1 條規定:「房屋稅之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房屋稅條例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房屋稅條例第 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