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房屋稅條例2名詞定義

快速跳轉

本條例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 二、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房屋稅條例第2條中定義了房屋的詞彙,包括兩個部分:一是指固定於土地上的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使用。二是指附屬於已經應徵房屋稅的建築物,因而增加了該房屋的使用價值。這個定義針對什麼樣的建築物可以被視為房屋,並且使其相關的附屬建築物也被視為增加了該房屋的使用價值。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6

(0320227 制定)

凡未依土地法徵收土地改良物稅之市縣政府所在地,及其他商務繁盛地,住民聚居在三百戶以上者,其房屋均應徵收房捐。

(0330920 修正)

凡未依土地法徵收土地改良物稅之縣市政府所在地,及其他商務繁盛,或住民聚居在一百戶以上,確有納捐能力之地區,其房屋均應徵收房捐。

(0351122 全文修正)

凡未依土地法徵收土地改良稅之市縣政府所在地及其他商務繁盛市鎮住民聚居在五百戶以上之房屋,均應徵收房捐,但不得以其他任何名目徵收附加稅捐。

(0361021 全文修正)

凡未依土地法徵收土地改良稅之市縣政府所在地及其商業集鎮之房屋,均得徵收房捐,其徵收範圍及免徵標準,由市縣參議會決議,經市縣政府呈由省政府核准,並經財政部備案,院轄市應經行政院核准。

(0441227 全文修正)

凡未依法徵收土地改良物稅之地區,均得徵收房捐。

(0560328 全文修正)

本條例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   二、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20227 制定)

凡未依土地法徵收土地改良物稅之市縣政府所在地,及其他商務繁盛地,住民聚居在三百戶以上者,其房屋均應徵收房捐。

(0330920 修正)

凡未依土地法徵收土地改良物稅之縣市政府所在地,及其他商務繁盛,或住民聚居在一百戶以上,確有納捐能力之地區,其房屋均應徵收房捐。

(0351122 全文修正)

凡未依土地法徵收土地改良稅之市縣政府所在地及其他商務繁盛市鎮住民聚居在五百戶以上之房屋,均應徵收房捐,但不得以其他任何名目徵收附加稅捐。

(0361021 全文修正)

凡未依土地法徵收土地改良稅之市縣政府所在地及其商業集鎮之房屋,均得徵收房捐,其徵收範圍及免徵標準,由市縣參議會決議,經市縣政府呈由省政府核准,並經財政部備案,院轄市應經行政院核准。

(0441227 全文修正)

凡未依法徵收土地改良物稅之地區,均得徵收房捐。

(0560328 全文修正)

本條例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   二、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房屋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房屋稅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 二、增加該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房屋稅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房屋稅條例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