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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3課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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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房屋稅條例第3條,房屋稅的課徵對象為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和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這意味著房屋以及具有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功能的建築物都需要納稅。 參考資料: - 房屋稅條例第3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1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5

(0320227 制定)

房捐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

(0351122 全文修正)

房捐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

(0361021 全文修正)

房捐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

(0441227 全文修正)

房捐以附著於土地上之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0560328 全文修正)

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20227 制定)

房捐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

(0351122 全文修正)

房捐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

(0361021 全文修正)

房捐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

(0441227 全文修正)

房捐以附著於土地上之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0560328 全文修正)

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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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房屋稅條例第 3 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房屋稅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房屋稅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