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 第 3 條(課徵對象)
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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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房屋稅條例第3條,房屋稅的課徵對象為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和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這意味著房屋以及具有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功能的建築物都需要納稅。 參考資料: - 房屋稅條例第3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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