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 第 3 條(課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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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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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房屋稅條例第3條,房屋稅的課徵對象為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和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這意味著房屋以及具有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功能的建築物都需要納稅。 參考資料: - 房屋稅條例第3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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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0320227 制定)
房捐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
(0351122 全文修正)
房捐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
(0361021 全文修正)
房捐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
(0441227 全文修正)
房捐以附著於土地上之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0560328 全文修正)
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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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227 制定)
房捐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
(0351122 全文修正)
房捐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
(0361021 全文修正)
房捐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
(0441227 全文修正)
房捐以附著於土地上之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0560328 全文修正)
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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