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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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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所稱必要費用,於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證券,指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於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指手續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12條規定了「必要費用」的定義。根據該條規定,對於第2條第1款規定的證券交易,必要費用指的是證券交易稅和手續費;對於第2條第2款規定的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必要費用指的是手續費。 參考資料: - 《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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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 12 條規定:「第四條所稱必要費用,於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證券,指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於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私募證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