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第四條所定成本,於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因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而取得者,以申購價格為準。 二、因受益憑證持有人轉讓而取得者,以轉讓價格為準。 三、因繼承或受贈而取得者,以繼承時或受贈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估定之時價為準。但因配偶相互贈與而取得,且符合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或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者,以該有價證券第一次贈與前之成本為準。 四、經由其他方式取得者,以實際成交價格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11條,該條規定了個人持有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所定的成本認定方式。根據以下規定進行認定: 一、因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而取得者,以申購價格為準。 二、因受益憑證持有人轉讓而取得者,以轉讓價格為準。 三、因繼承或受贈而取得者,以繼承時或受贈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估定之時價為準。但因配偶相互贈與而取得,且符合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或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者,以該有價證券第一次贈與前之成本為準。 四、經由其他方式取得者,以實際成交價格為準。 提供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 第四條條文
- 第二條第二款條文
- 持有名詞
- 繼承名詞
- 遺產及贈與稅法法規
- 贈與名詞
-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 第二十條第二項條文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20 條條文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20 條條文
- 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第 2 條條文
- 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