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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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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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查核辦法第15條規定了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計算方法。根據該條規定,個人從事有價證券交易且申報所得時,應按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減去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計算所得額。同樣地,對於發生於民國110年1月1日以後的有價證券交易損失,可以在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計算期限內扣除。此外,交易所得和據以扣除的交易損失必須根據實際成交價格和原始取得成本進行計算,并經過稽徵機關的核實認定。而個人從事有價證券交易且未依法申報交易所得或未提供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則應按照條文規定的方式計算收入,計算方式是以第9條規定的收入的百分之75來計算所得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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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