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9 條
- 1.主管機關就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除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均應公開。
- 2.解釋函令未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八條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作為他案援用。
- 3.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檢視解釋函令有無違反法律之規定、意旨,或增加法律所無之納稅義務,並得委託外部研究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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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內容,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9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主管機關就稅捐事項所作成的解釋函令和其他行政規則,應當公開,除非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等例外情況。 2. 如果解釋函令未經依法公開,包括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2項、政府資訊公開法第8條或其他適當方式,那麼稅捐稽徵機關就不能將其用於其他案件。 3.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審查解釋函令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法律的意旨,或增加了納稅義務,並且可以委託外部研究單位進行審查。 根據以上資料,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9條主要強調了稅務主管機關作出的解釋函令和其他行政規則應當公開、不能未經公開使用,且有責任定期審查解釋函令的合法性和對納稅義務的增加性影響。這一法條保護了納稅人的知情權和其他相關權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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