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主管機關就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除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均應公開。
- 解釋函令未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八條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作為他案援用。
-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檢視解釋函令有無違反法律之規定、意旨,或增加法律所無之納稅義務,並得委託外部研究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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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主管機關就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Exc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均應「公開」。
💇立法理由:
稅捐法令、行政函釋為數甚多且具相當高之專業性,非納稅者所能完全知悉
II 解釋函令未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八條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作為他案援用。
III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檢視解釋函令有無違反法律之規定、意旨,或增加法律所無之納稅義務,並得委託外部研究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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