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10 條
主管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確保其在稅捐稽徵程序上受到正當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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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0條規定,主管機關有義務主動提供納稅者所需的適當協助,並要確保納稅者在稅捐稽徵程序上享有正當程序保障的權利。這意味著稅捐稽徵機關在稽徵稅款時,應該積極提供納稅者需要的相關資訊和協助,以確保納稅者能夠理解程序並行使他們的權利。同時,稅捐稽徵機關也應該確保稽徵程序的正當性,遵守程序上的要求,並提供適當的救濟措施,以保障納稅者的權益。 例如,如果一位納稅者對於稅款的計算有疑問,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0條的規定,他有權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疑問並請求相關資訊和協助。稅捐稽徵機關在收到請求後,應該主動提供該納稅者需要的相關資訊,並解答他的疑問,以確保他在稅款計算上受到正當程序保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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