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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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確保其在稅捐稽徵程序上受到正當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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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0條規定,主管機關有義務主動提供納稅者所需的適當協助,並要確保納稅者在稅捐稽徵程序上享有正當程序保障的權利。這意味著稅捐稽徵機關在稽徵稅款時,應該積極提供納稅者需要的相關資訊和協助,以確保納稅者能夠理解程序並行使他們的權利。同時,稅捐稽徵機關也應該確保稽徵程序的正當性,遵守程序上的要求,並提供適當的救濟措施,以保障納稅者的權益。 例如,如果一位納稅者對於稅款的計算有疑問,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0條的規定,他有權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疑問並請求相關資訊和協助。稅捐稽徵機關在收到請求後,應該主動提供該納稅者需要的相關資訊,並解答他的疑問,以確保他在稅款計算上受到正當程序保障。
立法沿革 1 版
(1051209 制定)
主管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確保其在稅捐稽徵程序上受到正當程序保障。
立法理由課稅及其調查乃國家侵犯人民財產權及行為自由之公權力行為,其進行必須嚴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同時,為了確保納稅者能有效主張其權益,亦有必要課予主管機關主動提供協助之義務。
- 主管機關名詞
(1051209 制定)
課稅及其調查乃國家侵犯人民財產權及行為自由之公權力行為,其進行必須嚴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同時,為了確保納稅者能有效主張其權益,亦有必要課予主管機關主動提供協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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