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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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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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51209 制定)
主管機關應於其網站,主動公開下列資訊,並供查詢、下載及利用: 一、全體國民之所得分配級距與其相應之稅捐負擔比例及持有之不動產筆數。 二、稅式支出情形。 三、其他有利於促進稅捐公平之資訊。
立法理由一、按財政為庶政之母,財政透明化關涉行政體系內部運作是否足夠透明,亦是建立政府課責性之基礎。爰明定主管機關就財政相關公共政策決策過程及稅捐稽徵相關公共資訊,應主動對外界公開。 二、本條文係參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內容:「行政機關之下列行政資訊,應主動公開。但涉及國家機密者,不在此限:(一)法規命令。(二)行政指導有關文書。(三)許(認)可條件之有關規定。(四)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五)預算、決算書。(六)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對外關係文書。(七)接受及支付補助金。(八)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訂定之。 三、中央政府對於與財政有關之公共資訊及決策過程,包含徵收與支出層面等,均應公開透明,並且允許外界查詢並利用相關資料數據。
- 主管機關名詞
- 持有名詞
- 不動產名詞
一、按財政為庶政之母,財政透明化關涉行政體系內部運作是否足夠透明,亦是建立政府課責性之基礎。爰明定主管機關就財政相關公共政策決策過程及稅捐稽徵相關公共資訊,應主動對外界公開。 二、本條文係參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內容:「行政機關之下列行政資訊,應主動公開。但涉及國家機密者,不在此限:(一)法規命令。(二)行政指導有關文書。(三)許(認)可條件之有關規定。(四)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五)預算、決算書。(六)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對外關係文書。(七)接受及支付補助金。(八)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訂定之。 三、中央政府對於與財政有關之公共資訊及決策過程,包含徵收與支出層面等,均應公開透明,並且允許外界查詢並利用相關資料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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