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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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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金融資產,指有價證券、合夥權益、商品、交換、保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或該等資產之權益。但不包括不動產負債直接權益及實體商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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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動產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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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10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金融資產,指有價證券、合夥權益、商品、交換、保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或該等資產之權益。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