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特定保險公司,指任何發行具現金價值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或須對具現金價值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承擔給付義務之保險公司或其控股公司。
根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9條,所謂的特定保險公司是指發行具有現金價值保险合同或年金保险合同,或者有承担对具有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或年金保险合同的支付义务的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公司。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定哪些保險公司被認為是特定保險公司,以便進行相應的申報和審查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保險公司發行了一種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者該公司的某個子公司發行了這樣的合同,那麼根據這個條款的定義,該公司將被視為特定保險公司,需要遵守相關的申報和審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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