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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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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投資實體,指下列任一實體: 一、主要業務係為客戶或代客戶從事下列任一目之活動或操作,且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歸屬於該等活動或操作之收入合計數,達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者,存續期間不滿三年者以存續期間計算: (一)支票、匯票、存單、票券、衍生性金融商品等貨幣市場工具交易;外匯;匯率、利率及指數工具;可轉讓有價證券;或商品期貨交易。 (二)個別及集合投資組合管理。 (三)代他人進行其他投資、行政管理或經理金融資產或金錢。 二、由存款機構、保管機構、特定保險公司或前款規定之投資實體管理,且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歸屬於金融資產之投資、再投資或交易之收入合計數,達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者,存續期間不滿三年者以存續期間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8條,其中有以下幾點需要解釋: 1. 投資實體的定義: 根據該條第一款,投資實體指的是主要業務從事特定金融活動或操作的實體,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從該活動或操作的收入合計中,佔整體收入的50%以上。同時,如果這個投資實體的存續期間不滿三年,則以存續期間計算。 2. 投資實體的活動或操作: 根據該條第一款,投資實體的活動或操作可以有以下幾種: - 貨幣市場工具交易,例如支票、匯票、存單、票券、衍生性金融商品等。 - 外匯交易。 - 匯率、利率及指數工具交易。 - 可轉讓有價證券交易。 - 商品期貨交易。 - 個別及集合投資組合管理。 - 代他人進行其他投資、行政管理或經理金融資產或金錢。 3. 由金融機構管理的投資實體: 根據該條第二款,投資實體如果是由存款機構、保管機構、特定保險公司或第一款規定的投資實體進行管理,且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從金融資產的投資、再投資或交易中的收入合計佔整體收入的50%以上,存續期間不滿三年,則以存續期間計算。 需要參考的資料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並且以最新版本為主。由於沒有具體提供「最新版本」的資源,因此無法提供與以上文中法條相關的具體範例。

  • 存續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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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8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投資實體,指下列任一實體: 一、主要業務係為客戶或代客戶從事下列任一目之活動或操作,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