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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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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保管機構,指主要業務係為他人帳戶持有金融資產之實體,且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歸屬於持有金融資產及相關金融服務之收入合計數,達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者,存續期間不滿三年者以存續期間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7條,保管機構是指其主要業務是持有金融資產的實體,且在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持有金融資產和相關金融服務的收入合計數達到收入總額20%以上的機構。此規定的存續期間是以機構的持續時間不滿三年為準。 根據我所尋找的參考資料,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是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5年12月15日所發布的。根據該辦法的相關解釋,這一條的目的在於對於持有金融資產及提供相關金融服務收入達到一定比例的保管機構進行盡職審查。

  • 持有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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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保管機構,指主要業務係為他人帳戶持有金融資產之實體,且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歸屬於持有金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