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存款機構,指經常以銀行業或類似行業之通常營業方式收受存款之實體。
根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6條,所謂存款機構是指經常以銀行業或類似行業之通常營業方式收受存款的實體。這條法規主要是定義了存款機構的範疇,以區分哪些機構被認定為存款機構。 舉例來說,一家商業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都可以被視為存款機構,因為它們以銀行業或類似的方式收受存款。而一家普通的企業或個人,雖然可能持有大量現金或把錢存入銀行,但並不符合存款機構的定義,因為它們不是以銀行業或類似的方式收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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