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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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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存款機構,指經常以銀行業或類似行業之通常營業方式收受存款之實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6條,所謂存款機構是指經常以銀行業或類似行業之通常營業方式收受存款的實體。這條法規主要是定義了存款機構的範疇,以區分哪些機構被認定為存款機構。 舉例來說,一家商業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都可以被視為存款機構,因為它們以銀行業或類似的方式收受存款。而一家普通的企業或個人,雖然可能持有大量現金或把錢存入銀行,但並不符合存款機構的定義,因為它們不是以銀行業或類似的方式收受存款。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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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6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存款機構,指經常以銀行業或類似行業之通常營業方式收受存款之實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