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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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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指存款機構、保管機構、投資實體及特定保險公司。
  2. 2.本辦法所稱申報金融機構,指第三條規定以外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規,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5條中的詞語解釋如下: 1. 金融機構的定義包括存款機構、保管機構、投資實體及特定保險公司。這表示在這個作業辦法中,金融機構並不受限於台灣的金融機構,而是包括其他國家境內的金融機構。 範例:一家台灣的保險公司在其他國家有分支機構,這些分支機構也將被視為金融機構,必須遵守該作業辦法的規定。 2. 申報金融機構是指除了第三條規定的境內金融機構之外的國內外金融機構。 範例:一家境外的銀行在台灣開設了分行,該分行將被視為申報金融機構,必須遵守該作業辦法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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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5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指存款機構、保管機構、投資實體及特定保險公司。本辦法所稱申報金融機構,指第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