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4條的釋義: 1. 本辦法所稱實體,指的是法人或法律安排,例如公司、合夥、信託、基金會或團體。這表示辦法適用於這些實體。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規查詢網(https://lawbank.com.tw/)。 2. 本辦法所稱關係實體,指的是一個實體控制另一個實體,或兩個實體由相同的人控制,這兩個實體相互為關係實體。符合第8條第2款規定的兩個投資實體,如果由相同的人管理,且由該人履行關於這些投資實體的盡職審查義務,那麼這兩個實體可以被認定為關係實體。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規查詢網(https://lawbank.com.tw/)。 3. 前述所稱控制,指的是直接或間接持有一個實體的表決權及價值超過百分之五十。這意味著當一個實體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個實體的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表決權和價值時,可以被視為對該實體的控制。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規查詢網(https://lawbank.com.tw/)。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