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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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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實體,指法人或法律安排,如公司、合夥、信託、基金會或團體。
  2. 2.本辦法所稱關係實體,指一實體控制另一實體或兩實體由相同之人控制,該兩實體互為關係實體。符合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之兩投資實體,如由相同之人管理,且由該人為該等投資實體履行盡職審查義務,該兩實體得認屬關係實體。
  3. 3.前項所稱控制,指直接或間接持有一實體之表決權及價值超過百分之五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4條的釋義: 1. 本辦法所稱實體,指的是法人或法律安排,例如公司、合夥、信託、基金會或團體。這表示辦法適用於這些實體。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規查詢網(https://lawbank.com.tw/)。 2. 本辦法所稱關係實體,指的是一個實體控制另一個實體,或兩個實體由相同的人控制,這兩個實體相互為關係實體。符合第8條第2款規定的兩個投資實體,如果由相同的人管理,且由該人履行關於這些投資實體的盡職審查義務,那麼這兩個實體可以被認定為關係實體。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規查詢網(https://lawbank.com.tw/)。 3. 前述所稱控制,指的是直接或間接持有一個實體的表決權及價值超過百分之五十。這意味著當一個實體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個實體的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表決權和價值時,可以被視為對該實體的控制。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規查詢網(https://lawbank.com.tw/)。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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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4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實體,指法人或法律安排,如公司、合夥、信託、基金會或團體。本辦法所稱關係實體,指一實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