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33條的規定: 1. 申報金融機構應依本章規定程序及期限對個人帳戶進行盡職審查,包括既有個人帳戶和新個人帳戶,以及實體帳戶,包括既有實體帳戶和新實體帳戶,並且辨識外國帳戶和應申報帳戶。申報金融機構可以按照高資產帳戶的盡職審查程序來審查資產較低的帳戶。在對既有帳戶進行盡職審查時,可以使用新帳戶的盡職審查程序作為輔助。 2. 如果申報金融機構根據本章規定對外國帳戶進行審查後確定該帳戶不需要進行申報,但該外國帳戶在以後的年度成為需要申報的帳戶,則可以按照本辦法實施後首次審查的結果,按照第四章的規定進行申報。 以上回答來自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33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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