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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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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報金融機構應依本章規定程序及期限就既有個人帳戶、新個人帳戶、既有實體帳戶及新實體帳戶為盡職審查,辨識外國帳戶及應申報帳戶。申報金融機構得依高資產帳戶盡職審查程序審查較低資產帳戶,其依既有帳戶盡職審查程序審查既有帳戶時,得輔以新帳戶盡職審查程序。
  2. 2.申報金融機構依本章規定審查辨識之外國帳戶屬應申報帳戶,該外國帳戶於以後年度成為應申報帳戶,得依本辦法施行後首次審查認定結果按第四章規定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33條的規定: 1. 申報金融機構應依本章規定程序及期限對個人帳戶進行盡職審查,包括既有個人帳戶和新個人帳戶,以及實體帳戶,包括既有實體帳戶和新實體帳戶,並且辨識外國帳戶和應申報帳戶。申報金融機構可以按照高資產帳戶的盡職審查程序來審查資產較低的帳戶。在對既有帳戶進行盡職審查時,可以使用新帳戶的盡職審查程序作為輔助。 2. 如果申報金融機構根據本章規定對外國帳戶進行審查後確定該帳戶不需要進行申報,但該外國帳戶在以後的年度成為需要申報的帳戶,則可以按照本辦法實施後首次審查的結果,按照第四章的規定進行申報。 以上回答來自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33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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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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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33 條規定:「申報金融機構應依本章規定程序及期限就既有個人帳戶、新個人帳戶、既有實體帳戶及新實體帳戶為盡職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