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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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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帳戶餘額或價值及其門檻之認定應以曆年度之末日為準;如屬具現金價值之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得以於該曆年度之契約週年日為準。
  2. 2.以美元計價之帳戶,其門檻之計算應依前項規定之日申報金融機構主要往來指定銀行牌告外匯收盤匯率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34條: 1. 第34條第一項規定,帳戶餘額或價值及其門檻的認定應以曆年度的末日為準。例如,如果該帳戶是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則可以以該曆年度的契約週年日為準。 2. 第34條第二項規定,非以美元計價的帳戶,其門檻的計算應根據前項規定的日申報金融機構主要往來指定銀行牌告外匯收盤匯率為準。這意味著金融機構應根據指定銀行提供的外匯收盤匯率來計算非美元帳戶的門檻。 範例參考:假設某家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時,該機構的會計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根據第34條第一項規定,該機構在12月31日這一天應該確定帳戶的餘額或價值以及相關的門檻。如果該機構有一個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契約,則可以以該契約的週年日作為確定門檻的參考日。 此外,假設該機構有一個非以美元計價的帳戶,並且該帳戶的門檻計算需要參考外匯收盤匯率。根據第34條第二項規定,該機構可以使用指定銀行的外匯收盤匯率來計算門檻。例如,如果該銀行指定的銀行是國際匯率市場上公認的指標銀行,該機構可以使用該銀行提供的外匯收盤匯率來計算非美元帳戶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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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34 條規定:「帳戶餘額或價值及其門檻之認定應以曆年度之末日為準;如屬具現金價值之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得以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