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個人帳戶為具現金價值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且依法不得銷售與應申報國居住者,無須進行審查、辨識或申報。
根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35條,如果一個帳戶是具有現金價值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並且根據法律不得銷售給應該申報的國內居民,則金融機構不需要進行審查、辨識或申報程序。 例如,如果一個金融機構的客戶擁有一個帳戶,其內容是一個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並且根據法律,這種保險契約不可以銷售給該國的居民,那麼金融機構在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時,不需要對這個帳戶進行審查、辨識或申報。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