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36條,針對較低資產帳戶,金融機構應進行審查。審查的程序可以是根據帳戶持有人的居住地址進行審查,也可以是根據金融機構保存的電子紀錄進行搜尋。電子紀錄搜尋可以包括查看帳戶持有人是否具有外國居住身分、外國的現居地址或通訊地址、外國的電話號碼且沒有國內電話號碼、有將資金轉到外國帳戶的轉帳指示、被授權人或簽名人具有外國地址、僅具有外國的轉信地址或代收郵件地址等指標。若無法確認帳戶持有人的現居地址,則應進一步依據電子紀錄搜尋的結果來判斷。若根據以上程序無法確認帳戶持有人的現居地址,則該帳戶持有人視為應申報國之居住者,該帳戶需視為應申報帳戶。金融機構需根據此規定對較低資產帳戶進行相應的審查和管理。 参考文献: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1999年6月18日 [2021年10月20日取得] https://www.fsc.gov.tw/front/bilingual/resources_detail.jsp?id=36&parentpath=null&path=dd&_MODE=detail&menu=9&dtable=Information&type_code=101#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1999年6月18日 [2021年10月20日取得]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08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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