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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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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較低資產帳戶應依下列程序之一審查: 一、居住地址審查:申報金融機構依證明文據保存之紀錄,審查帳戶持有人之現居地址。 二、電子紀錄搜尋:依申報金融機構保存之電子紀錄,審查帳戶持有人有無下列指標: (一)具外國居住者身分。 (二)具外國之現居地址或通訊地址。 (三)具外國之電話號碼,且無我國電話號碼。 (四)存款帳戶以外之金融帳戶有約定轉帳指示,將資金轉至外國之帳戶。 (五)被授權人或被授權簽名人具外國之地址。 (六)僅具外國之轉信地址或代收郵件地址。
  2. 2.依前項第一款確認帳戶持有人之現居地址於應申報國者,該帳戶持有人視為該國之居住者,該帳戶屬應申報帳戶。
  3. 3.依第一項第一款未能確認帳戶持有人之現居地址,應依同項第二款電子紀錄搜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36條,針對較低資產帳戶,金融機構應進行審查。審查的程序可以是根據帳戶持有人的居住地址進行審查,也可以是根據金融機構保存的電子紀錄進行搜尋。電子紀錄搜尋可以包括查看帳戶持有人是否具有外國居住身分、外國的現居地址或通訊地址、外國的電話號碼且沒有國內電話號碼、有將資金轉到外國帳戶的轉帳指示、被授權人或簽名人具有外國地址、僅具有外國的轉信地址或代收郵件地址等指標。若無法確認帳戶持有人的現居地址,則應進一步依據電子紀錄搜尋的結果來判斷。若根據以上程序無法確認帳戶持有人的現居地址,則該帳戶持有人視為應申報國之居住者,該帳戶需視為應申報帳戶。金融機構需根據此規定對較低資產帳戶進行相應的審查和管理。 参考文献: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1999年6月18日 [2021年10月20日取得] https://www.fsc.gov.tw/front/bilingual/resources_detail.jsp?id=36&parentpath=null&path=dd&_MODE=detail&menu=9&dtable=Information&type_code=101#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1999年6月18日 [2021年10月20日取得]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080021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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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36 條規定:「較低資產帳戶應依下列程序之一審查: 一、居住地址審查:申報金融機構依證明文據保存之紀錄,審查帳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