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37條的規定,針對金融機構審查帳戶持有人的情況進行解釋如下: 1. 根據第一項第二款,金融機構可以透過審查帳戶持有人的電子紀錄或者根據帳戶狀態的變動來確認其是否為外國居住者。不過,以下情況下不視該持有人為外國居住者: a. 電子紀錄符合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至第四目所規定的標準,並且金融機構保留了帳戶持有人非屬於所指定的外國居住地的證明文件,或者能夠提供充分證明其非屬於該外國居住者的證明文件。 b. 電子紀錄符合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規定的標準,並且金融機構保留了帳戶持有人非屬於該外國居住地的證明文件,或者能夠提供充分證明其非屬於該外國居住者的證明文件。 2. 若根據第一項第二款審查帳戶持有人的電子紀錄只符合該款第六目所規定的標準,金融機構可以根據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審查紙本紀錄,或者取得帳戶持有人提供的自我證明文件或證明文件來確定該帳戶持有人的居住國家或地區。如果在紙本紀錄中找不到符合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所規定的任何標準,也無法獲得帳戶持有人提供的自我證明文件或證明文件,金融機構應該將該帳戶報告為無資訊帳戶。 3. 根據前述的規定,如果帳戶持有人符合應申報國居住者的審查標準,則該帳戶被歸類為應申報帳戶。 在相關資料中,我們可以參考對於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的解釋說明文件,該文件是由財政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發布,最新版本編號為財經字第1070481734號,發布日期為西元2018年7月30日。 參考資料: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財金專字第1060481460號,財經字第1070481734號,金管審字第1070156347號,金管會發函第1070503312號,2017/12/28財政部金管會合文,2018/7/3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0000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