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38條規定了高資產帳戶的審查程序: 1. 高資產帳戶應進行電子紀錄搜尋,審查帳戶持有人是否符合第36條第1項第2款的指標。 2. 如果申報金融機構保存的電子紀錄缺少以下資訊之一,則應進行紙本紀錄搜尋: - 帳戶持有人的居住地身分。 - 帳戶持有人的現住址和通訊地址。 - 帳戶持有人的電話號碼。 - 存款帳戶以外的金融帳戶是否有約定的轉帳指示。 - 是否有授權或授權簽名。 - 是否有轉信地址或代收郵件地址。 3. 對於高資產帳戶,應審查當期客戶主檔以及近五年與該帳戶相關的文件,如果當期客戶主檔缺少所需資訊,則應審查以下文件: - 近期取得的證明文件。 - 近期開戶契約或其他文件。 - 根據反洗錢或認識客戶程序或其他法律目的所獲得的近期文件。 - 授權或授權簽名文件。 - 存款帳戶以外有約定轉帳指示的金融帳戶。 4. 對於高資產帳戶進行的電子紀錄搜尋和紙本紀錄搜尋的結果,應按照第37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5. 如果與高資產帳戶有業務關係的人知曉該帳戶持有人是應申報國內居住者,則該帳戶視為應申報帳戶。 6. 申報金融機構應執行相關程序,確保管理客戶關係的人能夠識別帳戶狀態的變動。 7. 根據前述六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的高資產帳戶,應在以後的年度按照第五點的規定進行審查。但如果該帳戶為無資訊帳戶,則應每年按照前六點的規定進行審查。 以上內容參考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公布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最新修定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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