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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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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高資產帳戶應進行電子紀錄搜尋,依申報金融機構保存之電子紀錄,審查帳戶持有人有無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指標。
  2. 2.申報金融機構保存之電子紀錄未具下列各款資訊者,應就該款未具之資訊,依第三項進行紙本紀錄搜尋: 一、帳戶持有人之居住者身分。 二、帳戶持有人之現居地址及通訊地址。 三、帳戶持有人之電話號碼。 四、存款帳戶以外之金融帳戶有無約定轉帳指示。 五、有無授權或授權簽名之情形。 六、有無轉信地址或代收郵件地址。
  3. 3.高資產帳戶進行紙本紀錄搜尋,應審查當期客戶主檔;其未具所需資訊者,應審查近五年與該帳戶相關之下列文件: 一、近期取得之證明文據。 二、近期開戶契約或文件。 三、近期依防制洗錢或認識客戶程序或為其他法令目的取得之文件。 四、授權或授權簽名文件。 五、存款帳戶以外有約定轉帳指示之金融帳戶。
  4. 4.對高資產帳戶之電子紀錄搜尋及紙本紀錄搜尋結果,準用第三十七條規定。
  5. 5.經理客戶關係之人知悉高資產帳戶持有人為應申報國居住者,該帳戶視為應申報帳戶。
  6. 6.申報金融機構應執行相關程序,確保經理客戶關係之人辨識帳戶狀態變動。
  7. 7.依前六項規定程序審查之高資產帳戶,以後年度應依第五項規定辦理。但其屬無資訊帳戶者,應依前六項規定每年進行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38條規定了高資產帳戶的審查程序: 1. 高資產帳戶應進行電子紀錄搜尋,審查帳戶持有人是否符合第36條第1項第2款的指標。 2. 如果申報金融機構保存的電子紀錄缺少以下資訊之一,則應進行紙本紀錄搜尋: - 帳戶持有人的居住地身分。 - 帳戶持有人的現住址和通訊地址。 - 帳戶持有人的電話號碼。 - 存款帳戶以外的金融帳戶是否有約定的轉帳指示。 - 是否有授權或授權簽名。 - 是否有轉信地址或代收郵件地址。 3. 對於高資產帳戶,應審查當期客戶主檔以及近五年與該帳戶相關的文件,如果當期客戶主檔缺少所需資訊,則應審查以下文件: - 近期取得的證明文件。 - 近期開戶契約或其他文件。 - 根據反洗錢或認識客戶程序或其他法律目的所獲得的近期文件。 - 授權或授權簽名文件。 - 存款帳戶以外有約定轉帳指示的金融帳戶。 4. 對於高資產帳戶進行的電子紀錄搜尋和紙本紀錄搜尋的結果,應按照第37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5. 如果與高資產帳戶有業務關係的人知曉該帳戶持有人是應申報國內居住者,則該帳戶視為應申報帳戶。 6. 申報金融機構應執行相關程序,確保管理客戶關係的人能夠識別帳戶狀態的變動。 7. 根據前述六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的高資產帳戶,應在以後的年度按照第五點的規定進行審查。但如果該帳戶為無資訊帳戶,則應每年按照前六點的規定進行審查。 以上內容參考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公布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最新修定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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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38 條規定:「高資產帳戶應進行電子紀錄搜尋,依申報金融機構保存之電子紀錄,審查帳戶持有人有無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