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39條的規定,申報金融機構需要在民國10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高資產帳戶的審查程序,並且在民國10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較低資產帳戶的審查程序。如果較低資產帳戶在之後的某一個年度末成為高資產帳戶,申報金融機構則需要在次年內按照前述規定完成審查。 其中,高資產帳戶和較低資產帳戶的具體定義和審查程序,需要參考具體的相關法規和指引文件。 參考資料: 1. 「金融機構共同洗錢防制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7年11月30日。 2. 「洗錢防制法實務作業準則-第5項金融業者應納入審查之項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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