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40條規定如下: 1. 申報金融機構在開立新個人帳戶時,應取得並保留帳戶持有人的自我證明文件,以便確認該個人居住的國家或地區,并審查該自我證明文件的合理性。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110年修正) 2. 前項所指的其他資訊,可以根據防制洗錢和認識客戶的程序獲得的文件為例。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110年修正) 3. 第一項中提及的自我證明文件確認帳戶持有人必須申報居住國家的情況下,該帳戶屬於應申報的帳戶,該自我證明文件應載明帳戶持有人在應申報國家的稅務識別碼和出生日期。但如果該應申報國有被豁免的情況,則不需要提供稅務識別碼。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110年修正) 4. 如果申報金融機構明知或有理由相信自我證明文件因帳戶狀態變化而失去其準確性和合理性,應另外獲取有效的自我證明文件以辨認帳戶持有人的居住身分。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110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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