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50條,申報金融機構應申報符合應申報標準的帳戶所屬年度的以下資訊: 1. 帳戶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居住國家或地區、稅務識別碼,如果是個人的話還需包括出生日期和出生地點;如果是非金融機構實體的話,還需包括對其具控制權之人的姓名、地址、居住國家或地區、稅務識別碼、出生日期和出生地點。 2. 帳號或具類似功能的資訊。 3. 申報金融機構的名稱和統一編號。 4. 帳戶餘額或價值,如果在年度終止,需要註明。 5. 保管帳戶需包括以下資訊: (a) 在該年度支付或記入該帳戶或與該帳戶有關的利息總額、股利總額和其他由該帳戶持有的資產產生的收入總額。 (b) 如果申報金融機構屬於該帳戶持有人的保管人、經紀商、代名人或代理人,在該年度支付或記入該帳戶的出售或贖回金融資產收入總額。 6. 在該年度支付或記入存款帳戶的利息總額。 7. 非屬前述種類的帳戶,如果有義務人或債務人為申報金融機構,在該年度支付或記入該帳戶持有人的金額。 8. 申報資訊所載金額的計價幣別。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話,可依相對應款規定辦理: 1. 申報金融機構無法取得既有帳戶持有人的稅務識別碼或出生日期資訊,且依我國法律不需要蒐集該等資訊的話,無需申報稅務識別碼或出生日期。但是,應該在接下來的兩個會計年度之末日前努力取得該帳戶持有人的稅務識別碼和出生日期資訊,確認該既有帳戶是否需要申報。 2. 申報金融機構在本辦法施行後初次審查外國帳戶,發現該帳戶不需要申報的情況,如果該外國帳戶在以後的年度需要申報且無法取得該帳戶持有人的稅務識別碼或出生日期資訊,且依我國法律不需要蒐集該等資訊的話,可適用前款規定。 3. 如果應申報國家未核發稅務識別碼或已核發但其國內法不要求蒐集稅務識別碼資訊的話,申報金融機構無需申報該稅務識別碼。 4. 「前述第一款所定的出生國家或地區及城市資訊,僅限於申報金融機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應取得及申報的出生國家或地區及城市資訊,且保存在申報金融機構的電子紀錄中。」 以上回答參考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公布的「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